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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通信建设**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关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晚上20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凤栖东路**中学门口,被告人关某甲接其儿子关某乙放学,关某乙告诉关某甲其同学田某某与另外两名同学林某某、王某某在学校发生了打架。随后关某甲看见田某某与林某某在学校门口,于是关某甲上前斥责林某某并发生口角,随即关某甲抓住林某某的领口,将其靠在操场护栏上,并在其左脸上打了一巴掌。现场另外三名**中学学生白某某、史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先后上前拉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击打,其中被害人张某某被关某甲肘部击中鼻子,张某某遂与关某甲发生撕扯,关某乙上前也与张某某发生撕扯。此时,几名过路群众上前制止,双方便停手,各自离开现场。

2019年3月12日晚上21时许,关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调查。2019年4月19日,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关某甲对其殴打林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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