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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本科文化,从事通信工程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楼**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关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MR****号小型汽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20时30分许行驶至漠江某某广泰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关某甲进行检测,关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经抽取关某甲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关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04072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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