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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交通肇事案)_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5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晚饭后,被告人关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状态,驾驶鄂K****5号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季店镇联合村三组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季某甲(男,82岁)撞倒,造成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关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甲无责任。关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但未于受害人季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孝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孝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孝昌县公安局抓获、破案经过记录在册。2.证人季某乙、季某丙、关某丙证言。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关某甲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关于季某甲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季某甲,导致季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甲无证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加重处罚,被告人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建议对被告人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云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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