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银昌,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关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及关某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本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物流信息部**门面内,以用扑克牌“炸金花”(一种扑克牌比大小的赌博方式)的方式设置赌局,关某丙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物流发包信息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到该门面,被告人李某某及关某丙假扮物流信息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关某甲假扮货运司机,被告人李银昌、关某乙负责在门面外望风,被害人到达该门面后,被告人关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攀谈诱使被害人参赌,关某丙负责洗牌、发牌、控制牌面大小,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下注配合,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及关某丙采取上述方式,在该门面内骗取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10600元,赃款分赃后已挥霍。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及关某丙采取上述方式,在该门面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2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及关某丙家属赔偿被害人解某某、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解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解某某、王某某陈述;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同案犯关某丙的供述及辩解;6.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关某乙、李银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等人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具有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银昌具有累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关某乙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银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蕊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李某某、李银昌、关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现金人民币16200元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走马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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