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辩护人:刘湖森、庄鑫,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关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辩护人:刘晓婷,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区**龙**座**号。
辩护人:李思迪,广东品德律师事务所
上列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关某甲伙同汤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谎称关某甲系印尼巴裹多**集团香港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以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为借口,于2014年4月20日将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煤业公司法人王某甲骗至广东省惠州市。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关某甲伙同汤某某、何某某等人设骗局邀约被害人王某甲到惠州市**酒店玩扑克牌进行赌博游戏。在玩扑克牌过程中,被告人关某甲等人利用演练好的固定台词,暗地偷换扑克牌,使王某甲误入圈套,骗取王某甲现金330万元。破案后,被告人关某甲与汤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还赃款3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2、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关某甲等人冒充印尼**集团(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收购被害人沈某某于上海的厂房土地的名义,将被害人沈某某到惠州市**酒店2703房洽谈收购事宜,后由被告人关某甲、陈某甲、徐某某(在逃)、王某乙(在逃)等人设局诱骗被害人沈某某参与打扑克牌“梭哈”进行赌博游戏,被告人关某乙、陈某乙(另案处理)则负责在酒店楼下望风,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在打扑克牌的过程中,由被告人关某甲以做牌出千的方式,控制赌局输赢,最后成功诈骗了被害人沈某某78万人民币。得手后被告人关某甲分得赃款26万元,关某乙分得赃款2.31万元,陈某甲分得赃款7.8万。破案后,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均通过家属将各自分得的赃款退还,取得了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道具一批、赃款);3.书证(开房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取款凭证、意向确认书);4.辩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余某某、赖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7.被害人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8.犯罪嫌疑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9.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10.涉案现场视频及签供截图;11、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卷宗材料;1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收据、情况证明及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作案,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关某甲两次参与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8万元,被告人关某乙、陈某甲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主动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且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关某乙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陈某甲、关某乙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