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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1时许,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的关某某藏有一把枪支,接警后该局侦查员立即赶往关某某家中住宅搜查,在其住宅的楼梯下面发现有一支枪支。被告人关某某称:其私藏的枪支是从其家田地附近捡回来的,并将枪支私藏在家中,其也使用过枪支。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琼公物鉴(痕)字{2019}102号鉴定意见:检材编号:4600002019030102-JC-001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电焊机一台、焊接条36条、气枪零部件(该枪支现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利国派出所);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物鉴(痕)字【2019】102鉴定书;

6.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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