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71985********,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村**街**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10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抓获,2020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22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关某某与已判刑的王某某、普某某、陈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黎某某从弥勒市某某镇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强行带至**镇**小区**道入口的空地殴打逼债,后又将黎某某带至弥勒市某某镇某某宾馆内,逼黎某某还债。经鉴定,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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