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期**栋**房。
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8月底开始在梅州市梅县区**办事处**路**巷**号**堂店内邀集赌客进行“转转麻将”赌博,8月底开始至查获时已经营120天左右,赌档每天从下午的一点开始经营至晚上11时左右,平均每天10多人参赌,参赌人员有徐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20多人。赌档开设期间,抽水约360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巫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20人及关某某,查获涉案赌资7000多元及赌具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等赌博工具,组织多人(累计20人以上)长期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约3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城**期**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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