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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贩卖毒品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3********,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乡**村**号。2019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与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并定好交易地点。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抚顺市**小区门口贩卖给高某某400元的冰毒;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在**春饼店门口贩卖给高某某200元的冰毒;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在**加油站附近贩卖给高某某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抚顺市东洲区**中学正门附近贩卖给高某某200元的冰毒。四次共计贩卖冰毒约1.5克。

被告人关某某与郭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并定好交易地点。被告人关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2月3日、2月9日、2月29日在抚顺市顺城区**小区附近四次贩卖给郭某某500元、300元、300元、400元共计约1克的冰毒。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2月5日,让李某某在顺城区**小区附近外将贩卖给郭某某的300元、800元共计约0.8克的冰毒交给郭某某。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2月5日、2月10日,在顺城区**小区一出租屋内两次贩卖给李某某270元和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在东洲区**乡一搅拌站附近贩卖给李某某400元的冰毒。三次共计贩卖冰毒约0.4克。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2月20日,在抚顺市顺城区**小区一出租屋内两次贩卖给张某某700元和400元的冰毒。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5月9日经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媛

检察官助理:代国强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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