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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R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12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0时许,刘某通过微信与昵称“Win”的女子(情况不详,在逃)联系购买毒品可卡因,双方谈好13000元港币交易20个毒品可卡因,刘某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人民币作为订金并约定次日在本市罗湖**楼**餐厅门口交易。谈好后“Win”让被告人关某某从香港送毒品到深圳,并给其2000元港币的好处费。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上述地点将20个毒品可卡因交给刘某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两包K粉。经鉴定,用于交易的二十包毒品共重2.2克,均检出可卡因成分;其身上携带的两包毒品共重0.51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及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322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七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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