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关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租住常德市武陵区**房。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租住房内,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1小包毒品冰毒、麻古(约0.4克),周某某微信支付给关某某人民币400元。
2、2019年6月25日17时许,关某某在租住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1小包毒品冰毒、麻古。交易完毕,民警将关某某和周某某抓获,随后从关某某身上搜出1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0.34克;从周某某身上搜出关某某卖给他的冰毒1小包(经称重0.34克)和1包麻古疑似物(经称重0.1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为:冰毒疑似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尿检、毒品称量、电子称、吸毒工具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等书证;③证人周某某的证言;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常公物鉴(理化)字[2019]37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⑥提取、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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