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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贩卖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6********,汉族,大学专科,无职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淮风新村3栋4单元5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怀宁县法院判松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采取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12日。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按照事前约定,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村**栋**单元**号其住处,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5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9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按照事前约定,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住处,以7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0.5克左右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民警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桃李满天下小区内将被告人关某某抓获归案,从其随身携带包内查获交易所用手机一部、疑似毒品一包,现金五百元,从吸毒人张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重,从关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0.42克,从张某某查获的疑似毒品重0.51克。经鉴定,依法扣押的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此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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