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组,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0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9月12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关某某谎称生意周转、儿子结婚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借钱,诈骗总金额约822.02余万元人民币。
1、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投资暖房工程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72万元人民币。
2、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修路和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61万4千元。
3、2011年2月13日至2011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修路和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人民币。
4、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4万元人民币,并将一套关某某无权处置的房照抵押给杨某某。
5、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修路和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1万。
6、2011年9月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某某甲15万。
7、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0月1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焦某某28万元人民币。
8、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3万元人民币。
9、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乙46万元人民币。
10、2009年至2011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3万元人民币。
11、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3万元人民币。
12、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房子钱不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邵某某13万元人民币。
13、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需要交弟弟嫖娼罚款和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甲30万元人民币。
14、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万元人民币。
15、2010年11月6日至2011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做生意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乙5万元人民币。
16、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儿子结婚用钱和做买卖周转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丙21万元人民币。
17、2011年1月24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做生意投资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4万元人民币。
18、2010年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师院门口以倒腾烟、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丙10万元人民币。
19、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0月3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0万元人民币。
20、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孩子结婚需要钱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某某乙2.8万元人民币。
21、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卖酒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夏某某5万4千元。
22、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雷某某5万元人民币。
23、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家中着火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姜某某3万元人民币。
24、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丁30余万元人民币。
25、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金某某42万元人民币。
26、2010年10月23日到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野某某4万元人民币。
27、2011年9月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常某某37万元人民币。
28、2010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丁9.12万元人民币。
29、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万元人民币。
30、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万元人民币。
31、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2万元人民币。
32、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5万元人民币。
33、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戊2万元人民币。
34、2011年1月2日至2011年8月13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四平市**路**内,以买卖烟草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丁7万1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潜逃,后于2019年4月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关某某名下银行流水记录及关某某所打借条、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戊、任某某、段某某证言:3. 被害人刘某甲、王某甲、马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某某甲、焦某某、王某丙、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邵某某、赵某丙、陈某某、赵某乙、刘某丙、周某某、郭某某、某某乙、夏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焦德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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