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梆**村,捕前住石家庄市**路**宿舍,工作单位:**人寿保险公司 业务员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2019年06月间在“**非法集资受害人”微信群内与被害人李某某私聊中谎称,省**厅厅长杨某某是其舅舅,能够通过关系把受害人李某某投资在**学院的资金讨回。李某某遂委托其办理此事。2019年09月04日,被告人关某某以过节给“舅舅”送礼为由向李某某索要财物,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向关某某转账9800元,并购买中华香烟两条让关某某取走。同年09月18日,关某某又以请客为由向李某某索要现金70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关某某700元。上述钱款共计10500元被关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20年3月24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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