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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界首市**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在东某某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东某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非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和销售,关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某某于2017年做生意时认识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的陈某某。陈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是杞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妻子张某某是杞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24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关某某让代账会计莫某某为杞县**有限公司和杞县**有限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和6份,价税合计分别为999999.9元和520000元,税款分别为115044.2元和59823元。该税款均已认证抵扣(杞县**有限公司和杞县**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9年12月5日被河南省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关某某获取开票费3万元。

因被举报业务不真实,关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东某某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份,关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浙江省桐乡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20年8月3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4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关某某让代账会计莫某某为桐乡市**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699839.95元,税款195556.75元,该税款均已认证抵扣。关某某获取开票费9万元。

案发后,关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违法所得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东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梅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70423.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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