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84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龙柏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健,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关某某与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商议,通过捏造民事借款合同纠纷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套取法院执行款项共人民币438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关某某等人经营的安徽**陶瓷有限公司(下称“**陶瓷公司”)与张某某经营的佛山市**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人民币228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为**陶瓷公司制造原料车间生产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关某某资金不足,担心不能按期收到工程款,但被告人关某某有约40多亿的卖地款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冻结(扣除各类债务及税费后,有约3亿元可以归属关某某)。于是,被告人关某某与张某某经商议,约定共同捏造虚假的民事借款合同纠纷,然后提起民事诉讼,快速和解结案后,从法院套取关某某被冻结资金。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关某某与张某某按照上述约定,签订了一份人民币228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出借资金给关某某,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每月28日前还456万元本金。为对应上述虚假借款合同,张某某通过银行走账形成虚假流水:2017年12月5日,张某某从其佛山市**机电有限公司南粤银行尾数0852账户转出人民币480万至其妻子黄某某南粤银行尾数9542账户,黄某某于同日转出人民币560万到张某某招商银行尾数7588账户,张某某于同日将上述人民币560万转回至**机电公司上述南粤银行账户。同日及12月6日、12月7日,张某某通过同样操作方式先后完成人民币340万、550万、450万、380万的流水闭合,合计共捏造了人民币2280万元的借款流水假象。
2018年1月7日,张某某按照事前与被告人关某某的约定,以上述虚假的借款合同起诉被告人关某某,要求被告人关某某归还2280万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9日,双方快速达成调解并得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确认。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8日从被告人关某某被冻结的款项中,将人民币22893930元执行款划扣给张某某尾数为7360工商银行账户上。同月26日,被告人关某某要求张某某将上述执行款中的人民币8227960元转至罗某某尾数3481的工商银行账户。同年12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于2018年12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6月24日,张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2018年6月,被告人关某某向罗某某提议,通过捏造民事借款合同纠纷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套取法院执行款项,罗某某同意。于是双方于同月12日签订一份人民币140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关某某向罗某某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每月30日前还本金和利息,指定收款人为陆某某。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关某某要求罗某某将上述张某某转来的人民币800多万元中的人民币470万转到陆某某工商银行尾数2742账户上,同日,陆某某将上述人民币470万转到陈某某农商银行尾数2946账户,陈某某又于同日将上述人民币470万转回到罗某某工商银行尾数3481账户内;6月14日、15日,罗某某使用相同账户按照上述操作方式分别完成了475万和455万的流水闭合,合计共捏造了人民币1400万元的借款流水假象。
同年7月12日,罗某某按照事前与被告人关某某的约定,以被告人关某某没有按期还款为由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日,被告人关某某、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快速达成和解并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确认,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9日将执行款14353740元人民币划扣给罗某某的工商银行尾数3481账户。同年12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于2018年12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4月11日,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关某某等人经营的**陶瓷公司与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佛山**炉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炉窑公司”)与签订了一份人民币758.5万元的《417. 9米全抛釉窑炉配套辅机生产线方案合同》(含2份增补合同),约定由**炉窑公司为**陶瓷公司建造窑炉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8.5万元。合同签订后,祖某某等人将该工程转给周某某、祖某某等人共同成立的“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祖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关某某资金不足,无钱支付工程款,于是,被告人关某某向祖某某、周某某等人约定共同捏造虚假的民事借款合同纠纷,然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解结案后,从法院套取关某某被冻结资金。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关某某与周某某签订虚假的人民币7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每月25日前还本付息。为对应上述虚假借款,周某某、祖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走账形成虚假银行流水:2018年7月17日,祖某某通过银行转帐人民币400万给周某某,周某某在同日将该人民币400万转回到**炉窑公司的账户上。次日,周某某按照上述操作方式完成人民币300 万的流水闭合,合计共捏造了人民币700万元的借款流水假象。
同月26日周某某按与被告人关某某约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并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确认,同年9月26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从被告人关某某被冻结的款项中,将7030404. 08元执行款划扣给周某某农业银行尾号0072账户上。同年12月17日,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于2018年12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6月12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附近将被告人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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