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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关某某,又名李某某,女,满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1********,中专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乡**家属院**区**栋**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关某某开始修炼法轮功,先后结识同修魏某某、贴某某、赵某某、苑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等人。2013年以来,关某某开始用电脑及赵某某送的打印机制作《明辉周刊》及《正见周刊》等法轮功书刊,部分传播给同修梁某某;持任某某送的印章(刻有“法轮大法是正法”)加盖在附近房屋的墙体上;持他人送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不干胶贴纸粘贴在公交车站牌上及墙体上。

2019年初,苑某某出资2500元,王某某出资60元,经逵某某介绍,由王某某在南阳市**路的**酒店向巴某某购买8部具有翻墙和热点发射功能,用于学习、传播法轮功的新款真相手机。关某某购买1部,用于传播法轮功。王某某将该8部真相手机交给苑某某,由苑某某、周某某检查,确认具有登录、传播功能后,除1部不能刷机的苑某某自己留存研究外,其它全部返回给王某某向外散播,其中交给周某某使用1部,关某某3部,王某某自留3部。

2019年3月28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件时,逵某某与王某某、帖某某、何某某、关某某等人乘坐贾某某驾驶的车辆到南召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马某某发正念。

2019年3、4月份,董某某从韩某某家里拿走50余本《明白》、《伪火》等法轮功宣传册与关某某一起向外散发。

2019年5月份,苑某某与王某某预谋,寻找年轻有学问的同修进行技术培训,跳开赵某某帮助周围的同修。后苑某某先后向关某某、周某某等人传授手机刷机、电脑重装翻墙等技术,帮助法轮功同修制作、维修法轮功电脑、手机等。

2019年7月份,关某某提供帖某某夫妇在郑州的信息后,赵某某委托帖某某夫妇在郑州市汽车站附近,将魏某某为其购买的约2000个读卡器捎回南阳,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电子资料。赵某某陆续做成SD卡及读卡器套装,存储大量的法轮功音视频,传播给同修及不特定的社会群众。

2019年7、8月份,苑某某、王某某为遏制赵某某向同修售卖其制作的真相服务器牟利,通过关某某、逵某某从赵某某手中取走30部优酷土豆路由宝,由苑某某制作真相服务器。制作失败后,逵某某将该批路由器交还给赵某某,赵某某将该批路由器交给魏某某处理。案发后,从魏某某家中扣押20部优酷土豆路由宝。期间,苑某某交给关某某1部真相服务器和1部真相手机用于传播法轮功。经对关某某持有的真相服务器查看检测,显示连接数据记录共59条。

2019年8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组织的统一行动中,从被告人关某某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册14本,法轮功书本43本,李洪志相框1个,宣传卡片16个,护身符3个,吊坠、吊牌19个,宣传标签2个,彩印宣传页150张,可粘贴宣传页1192张,光盘193张,U盘4个,读卡器27个(含惜缘宣传单页24张),内存卡5个,播放器1台,打印机1个,笔记本电脑1个,彩色打印机1个,打印机墨水13盒,订书机3个,DVD1台。经鉴定,其中书籍、刊物57本(册),标识、标志物39件,传单、标语等1312张,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储存介质227个(光盘193个、U盘3个、储存卡31个)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2020年5月14日,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关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2.证人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扣押笔录;4.认定报告;5.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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