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号。2014年7月10日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吸毒、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关某某寻找持有股票账户两年以上的人,预谋非法获利,其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上被告人刘某甲,告知可以操作股票账户并可分得钱,后被告人刘某甲按照要求在河南省新办理了一张身份证、到银行打印了征信报告等资料。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从河南省洛阳市赶到北京市,王某甲等人给刘某甲报销交通食宿等费用,之后刘某甲按照王某甲等人的要求新办两张中国联通的手机卡、到银行打印征信材料、新办了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卡和U盾,并与新旧两张身份证一并交给王某甲、关某某等人,5月28日关某某等人以刘某甲名义在上海**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开设账户,并寻找可以做新三板开户垫资的公司。
2018年6月4日,经营地点位于本市上城区**路**号**国际商务大厦**楼的被害单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中介介绍,答应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进行新三板开户垫资业务。关某某等人在明知刘某甲征信记录不良的情况下,伪造出一份良好的征信记录,让刘某甲虚构工作单位、自己征信无问题等情况,回答**公司的提问。同月6日**公司员工马驰骋在北京与刘某甲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人刘某甲将关某某交给其的本人身份证、平安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伪造的征信记录等材料交给马驰骋。同月7日15时许,**公司依约开始往刘某甲平安银行卡汇款刷流水,前六笔均顺利转回至**公司员工账户,当**公司将第七笔5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第八笔52万转入刘某甲平安银行账户时,被告人关某某等人将该55万元、52万元转入刘某甲陆金所账户,让刘某甲将已交给**公司的平安银行卡口头挂失,再将上述共计107万元转入刘某甲民生银行卡内,后进行分赃。被告人关某某至少分得赃款22.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赃款14万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笔记本、银行卡、中国联通电话卡等扣押物品照片、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征信报告、陆金所开户资料、对手信息、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死亡注销证明、铁路售票信息、微信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羁押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礼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辛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签订合同视频光盘、挂失平安银行卡视频光盘、手机数据恢复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影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八册、证人名单及被告人刘某甲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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