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嘎查**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嘎查**屯**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科某中旗**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苏木**嘎查关某甲家有人聚众赌博,2020年1月6日19时10分许,**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带领辅警张某甲、张某乙、赤某某到关某某家调查时,遭到关某甲和关某乙等人的暴力阻碍执法,导致执法民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事实。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民事赔偿和解书;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关某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关某某、关某山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关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关某某为主犯,被告人关某山为从犯。被告人关某某、关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关某山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科某中旗看守所,被告人关某山现在科某中旗**苏木**嘎查**屯,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已委托科某中旗司法局就被告人关某山进行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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