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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2006年10月20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2月3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31日减刑释放。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街**村**号。2010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4月18日减刑释放。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崔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多次游说被告人崔某某与其一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二人还曾到黄河沿线输油管线寻找作案地点。被告人关某某准备了铁皮钻、高压油管、电瓶、阀门、塑料桶等作案工具,并将作案工具存放于被告人崔某某处。2019年底,被告人崔某某表示退出,但仍保存着关某某准备的作案工具。2020年4月,被告人关某某向被告人巩某某提议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二人共同寻找作案地点。

1、2020年5月初,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使用存放于被告人崔某某处的作案工具,在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遥墙村清北干渠东岸鲁皖二期西线管道387km+500m处打孔盗油,其中被告人巩某某负责挖坑、望风、填坑等,被告人关某某负责安装阀门、打孔、连接高压油管等。因使用的电瓶内电量不足,当日未能打孔成功。被告人关某某将电瓶拉回崔某某处,让崔某某为电瓶充电。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关某某使用电瓶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情况下,将电瓶充满电,后关某某、巩某某使用该电瓶再次打孔,并从该输油管道内盗窃汽油50升,价值294元。盗窃所得汽油被被告人关某某在自己驾驶的汽车上使用。

2、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使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寇家村西北侧沟底鲁皖二期西线380km+500m处安装阀门、打孔后盗油,盗窃柴油200升,价值1018元。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又在此处,利用事先打孔安装好的阀门,从输油管道内盗窃柴油200升,价值1018元。被告人关某某将上述两次盗窃的柴油卖与被告人崔某某,得赃款1200元。

被告人关某某等人在鲁皖二期西线管道387km+500m处安装阀门、打孔后盗油,造成成品汽油损失294元,管线修复费用50000元;在鲁皖二期西线管道380km+500m处安装阀门、打孔后盗油,造成成品柴油损失2036元,管线修复费用5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2330元。

2020年6月10日、11日、12日,被告人巩某某、关某某、崔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崔某某在盗窃油气过程中,采用焊接、打孔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崔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洁

检察官助理:孟路路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巩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_光盘22张;

5.换押证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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