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6********,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锡林浩特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盗窃时被失主张某某发现后报案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015)新未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情节,系未遂。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蕊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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