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2019年8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关某某在西平县宋集镇宋集街重庆酸辣粉饭店吃饭时,发现邻桌刚离开的客人(受害人李某某)的一部手机(苹果8)遗留在凳子上,即随手将手机盗走,该手机后壳内有现金61元。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22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发票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潘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案发时手机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助理检察员:邢晓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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