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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村**巷**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到全南县汽车站乘车前往广州。候车期间,关某某到汽车站外购买物品,步行至全南县贸易广场君悦酒店附近时,捡到温某某遗失的绿色钱包一个。关某某翻开钱包后,发现包里有现金2800余元及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上写有密码。随后,关某某持该卡在全南县农商银行贸易广场支行的ATM机取现2500元,并乘车离开全南。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前往全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陈述;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关某某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银行卡后盗刷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检察官助理:张观澜

2020年8月3日

附:

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9476****)。

本案卷宗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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