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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2000********,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哈尔滨市**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园内,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先后十次用侯某某的手机将侯某某微信账户内的钱款转到其微信账户内,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8,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商银行账单、微信账户账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赫男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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