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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11991********,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现住: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柯柯镇北***2013年7月2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8月9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1月27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2月24日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令哈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令哈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人关某某到***寺院一房屋内盗窃现金,被告人关某某从该房屋内盗得现金100元。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关某某在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小街小区*号楼*单元盗窃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盗得摩托车后,其将该摩托车在德令哈市蓄集乡以600元的价格变卖。经乌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太阳牌摩托车(排量175)的价格为2800元。
    3、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关某某在德令哈市新源路盗得车牌号为皖KS****银灰色理念轿车后,准备开至尕海镇变卖,在前往尕海途中,因车辆陷入土路无法继续行驶,加之被告人关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燃烧,后被告人关某某弃车逃离。经德令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车牌号为皖KS****银灰色理念轿车价格为16146元。
     4、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盗得停放在天峻县雪合勒小区**号楼*单元楼前车牌号为青H-F****的银灰色五菱宏光牌双排货车,因关某某酒后驾车,在盗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碰撞并损坏了车牌号为青H-*****黑色夏利轿车、车牌号为青H-*****蓝色江淮轿车、车牌号为青H-M****绿色夏利牌出租车,后关某某被天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经天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青H-F****的银灰色五菱宏光牌双排货车价格为30000元。

5. 2020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天峻县雪合勒小区盗窃车牌号为青H-F****的五菱宏光牌轻型货车,在其驾车驶离的过程中,与院内停放的车牌号为车牌号为青H-*****蓝色江淮轿车、车牌号为青H-M****绿色夏利牌出租车、青H-*****黑色夏利轿车相撞,造成四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从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09.5元;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扎某某、包某某、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察某某、薛某某、常某某、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490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 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娜娜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记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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