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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滥伐林木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将购买的位于正阳县**镇**村**庄西侧地边的19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立木材积为13.62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宏伟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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