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4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村**号,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侦查机关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关某某以桉树发病为由,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采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林场**山场桉树(一般用材林),在办理好桉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关某某雇请砍伐工人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林场**山场,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桉树。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林场**班被滥伐桉树面积为37亩,蓄积为117m3,材积为85.4m3,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林场**班被滥伐的桉树价值人民币480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桉树蓄积117m3,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天翔
检察官助理:罗洪建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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