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虚假诉讼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2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袁某某(已判刑)以被告人关某某的名义借款一万元给李某某,同年4月李某某还清本息,袁某某没有将借条退还。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伙同袁某某隐瞒借款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依据已清偿的借款凭证向霍某某人民法院周集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同年11月22日经周集法庭调解,后李某某被迫支付五千元给关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理
检察官助理:汪枝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665688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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