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组,现住吉林市高新区**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同为吉林市高新区**街道****村民,二人平日不和。2020年8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关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于**村小学门口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村民关某乙发现并拉开,关某甲用拳头、巴掌致于某某鼻部出血、眼部受伤。当晚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就此事对关某甲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9日,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于某某,鼻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关某甲于山西省左权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故意伤害于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不具备收押条件情况说明书、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二张;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4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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