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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王某某受望某某**镇**村村委会委托,驾驶自己的一台旋耕机对**村的耕地进行深耕。当晚6时许,因王某某驾驶旋耕机旋耕至**村村民被告人关某某家黄豆地时,关某某以王某某未经过其同意便私自将其黄豆地翻耕一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在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撕打时二人相互用拳脚殴打对方,后被在场村民劝阻。被劝阻后关某某与王某某继续相互辱骂,而后二人又再次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王某某被关某某打倒在地。经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王昌友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某某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谅解协议书等:

2.证人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

6.望奎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4月28日

  

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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