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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95********,锡伯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在K568次旅客列车双城堡车站站停时,在下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二人在站台处被乘警劝开。后关某某先出站,张某某及其妻子孩子后出站,在车站临时出站口处,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后被告人关某某用左胳膊夹着被害人将其按在地上打了其面部几拳致其鼻子出血。后被害人妻子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关某某传唤至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被告人关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伤情照片;

2. 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 证人姜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鉴定意见;

7. 记录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打架过程的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 张瑞雪

2020121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诉讼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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