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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39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住安徽省宿州市**镇**村。被告人关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因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砀山县人民法院审判,于2014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6日14时许,在宿州市现代产业园区后场村,被告人关某甲因杨树被烧一事,与关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关某甲持铁锨拍打关某乙的左肩处。2012年2月15日关某乙就医,被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2年2月21日经法医鉴定,关某乙的伤构成轻伤。

2012年4月2日被告人关某甲哥哥关某丙与关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关某乙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CT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杜某某、关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墉桥分局作出的鉴定意见。

被告人关某甲因不满赔偿关某乙及想当村干部等问题,多次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美国大使馆等处上访,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为由要挟接访人员,宿州市东城区行管会为防止造成不良国际影响,在支付关某甲上访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后,被迫先后五次给关某甲现金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关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检察员:信芳芳

2014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关某甲现押砀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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