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421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自治县,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9日凌晨,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等人来到嘉峪关市紫轩一期住宅小区,先后在24号楼1单元门前盗得关某某停放在此价值89376元的“江铃宝典”皮卡汽车一辆,在24号楼3单元门前盗得史某某停放在此价值57603元的甘B-***** 号“江淮”皮卡汽车一辆,在30号楼1单元门前盗得董某某停放在此价值59428元的甘B-***** 号“长城”皮卡汽车一辆,在36号楼4单元门前盗得张某某停放在此价值90983元的甘F-***** 号“东风尼桑”皮卡汽车一辆。后马某甲等人将皮卡车开往青海省以低价卖予他人。公某某(已判决)明知是赃物,在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岗察藏族乡,又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得被盗皮卡车,并让斗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关某某将赃车开往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藏匿。破案后赃物均被追回。
2012年11月2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对被告人关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关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马某丙(已判决)、公某某(已判决)、斗某某(已判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明知车辆系赃物而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2补充证据材料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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