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7〕53号
被告人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汉族,文盲,务农,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2016年11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1月2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关*到澜沧县**镇**房**村普**家地窝棚玩,并与普**及被害人郭某某夫妇俩一起喝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关*乘被害人郭某某丈夫普**去关牛之机,强行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卿
2017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关*现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移送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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