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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多次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和“香港跑马”投注,共收受投注金额人民币74400元。2019年12月3日20时5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店检查时,将被告人关某某抓获。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通过微信接收“六合彩”和“香港跑马”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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