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花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长春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春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之间,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的,在长春市绿园区某某花园**期**栋**单元**室家中,通过网络微信组建微信群“吉林97”开设赌场,以“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规则,组织赌客关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取红利。经查,上述四名赌客在被告人关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的赌资累计人民币52879元。并且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关秀丽使用其支付宝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49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照片、支付宝转账明细、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住院病历、入院诊断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琳
(院印)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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