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5********,广西钦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筑**,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钦州市钦北区**镇**村与**村的学生在校期间经常因小事而发生打架。为报复,**村的社会青年在校外看到**村的学生后就进行殴打。2013年12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等人酒后从**村驾驶两辆摩托车去到板城街玩耍,当行至**镇**路口何某某的水果摊时,见到了**村的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坐在那里。于是关某某等人就停车对刘某甲、刘某乙成进行殴打。刘某甲在逃跑过程中遇到父亲刘某德,刘某德责备刘某甲,让其赶紧回家,不能在外惹事。接着,刘某德就地拿一把铲拦住关某某等人。关某某等人又到附近商店买刀返回,刘某德见状就往**村路口方向逃跑。后关某某等人在**村路口(亦称**路口)**农兴服务部店门口追上了刘某德,关某某用刀砍伤刘某德全身多处。经鉴定,刘某德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基委
2018年11月7日
附: 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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