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4月4日晚、4月6日凌晨、4月7日凌晨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英某某在桂平市**镇**街**号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关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关某某的房间内提取扣押吸毒工具“水葫芦”一个,经鉴定,该“水葫芦”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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