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某和林某某某某是吸毒人员,多次一起在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平**镇**号关某某的家中二楼房间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1日、4日、8日、11日、12日、13日的中午12时某某,林某某某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到关某某的家中二楼房间与关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被告人被抓经过。2、证人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4、被告人的某某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3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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