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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路**段**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和陈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庄园**房间发生争吵,后陈某某让自己妻子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日17时10分许,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豆腐营派出所民警尚某某、辅警盛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二人在**庄园**房间处警过程中,关某某殴打陈某某,尚某某制止关某某时,关某某将尚某某右臂咬伤,盛某某见状与尚某某一同制止关某某,关某某又将盛某某左臂咬伤。经鉴定,尚某某右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盛某某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陈某某代被告人关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害人对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尚某某、盛某某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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