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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失火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3********,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大街**居委会**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关某某在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查干敖瑞嘎查东侧3公里处上坟时不慎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04.9亩;林地地类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树种为山杏,林种为防风固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

2.证人朱某甲、双某某、朱某乙、巴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04.9亩;林地地类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树种为山杏,林种为防风固沙。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在关某某的指认下对失火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

6.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04.9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大街**居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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