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号。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2 日晚,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苏E9**** 汽车,从苏州市高新区苏州******制作有限公司出发,驶入**街,左转进入**路,后右转进入**路,沿着**路向东行驶至苏州市高新区****市场撞到路边隔离栏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执法录像、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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