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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嘎查**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与悬挂车牌信息不符的黑色大阳牌110型两轮摩托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宝日召村内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蒙G*****号自卸低速货车在交叉路口相撞,致被告人关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关某某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2mg/100ml。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关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摩托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个月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永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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