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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号。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津M****7小轿车沿孙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前部撞正在孙南路双兴建材门口由南向北掉头的由程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冀J****5牵引车、冀B****0挂)右侧,致双方车损,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某报警后,民警将关某某带至静海区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事发时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生霞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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