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8********,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现住高新区**街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20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2号车沿经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区***城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 mg/100ml ,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记实、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一张;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关某某被查获经过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4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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