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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组**排**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4日、8月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4日再次补充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05分许,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交警大队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队民警接到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土城子派出所协查请求,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吉B****5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四社陈某某家,被告人关某某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土城子派出所民警查获,昌邑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关某某带至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关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4.工作纪实;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陈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证言

(二)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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