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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村“**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45分,被告人关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17.20mg/100mL)驾驶鄂K****5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梦县**镇**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小区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停靠在道路南侧的鄂K****6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刘某某)、鄂A****4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康某某)及鄂K****9小型普通客车(车主魏某某),造成关某某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21日,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康某某、魏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8月17日,关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鄂K****9、鄂A****4牌车辆维修价格鉴定报告、鄂K****6牌车辆维修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部分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7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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