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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茂名L*****号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高州市**村路段时与相对向由裴某某驾驶的粤E*****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关某某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216.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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