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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注销的冀H*****号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承秦出海路39公里700米路段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关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条件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4.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5.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丽伟                                         

2021年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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