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从本村驾驶冀H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兴隆县兴隆镇三义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0.07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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